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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1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连州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落地式广告: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立柱广告、支架广告、候车亭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及各类指示牌等设施;

    (二)附着式广告: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灯箱、橱窗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利用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含高速公路)的用地及其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人应先征得交通或公路部门同意,再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市物价、财政、公安、住建、环保、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范与审批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符合《连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如属公路两侧的,还需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招牌的,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或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按发改局核定收取城市管理规费并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一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超过3年,立柱广告和大型电子显示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不超过1个月。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户外广告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由市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中,利用私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参照《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编制审批,并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编制落地式广告设施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依法组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事务,经营所得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施由市政府负责投资设置,并交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公益广告宣传。有关部门在组织落地式广告设施使用权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时要预留一定的广告位,并设定时段用于公益性广告的发布,作为出让的必需条件。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成交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报住建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批准文件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广告中标单位在经营期内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与授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在设施右下角公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号和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霓虹灯广告除外)。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否则,使用权人应以公益广告代替。

    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规定一店一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或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者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需凭相关批准文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部门船检机构申请进行检验。

    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一律按本办法重新确定其设置权和使用权;不符合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连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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